黄山市祁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市祁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教育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3006H。

法定代表人:程杰。

被执行人:黄山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49863707。

法定代表人:汪有根。

被执行人: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西湖镇狮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4970719W。

法定代表人:汪有根。

本院在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皖10执1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被执行人黄山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休国用(2013)第0634号、休国用(2013)第0635号及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被执行人黄山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锋

审判员  秦 峻

审判员  戴英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章弘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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