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门县中心北路。
被执行人:祁门县安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祁民二初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祁门县安凌镇人民政府人民币86882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