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祁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市祁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祁门县聚龙阁商务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异30号

申请人: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炳源。

被执行人:祁门县聚龙阁商务大酒店。

第三人:胡民权,男,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门县聚龙阁商务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胡民权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我院受理的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祁门县聚龙阁商务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被执行人祁门县聚龙阁商务大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胡民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祁门县聚龙阁商务大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胡民权系被执行人的投资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胡民权为(2009)祁执监字第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程 琳

审判员 陈 炜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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