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祁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民终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政务新区检察院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85204095Y。
法定代表人:凌刚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教育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3006H。
法定代表人: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炳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民权,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系原祁门县聚龙阁商务大酒店的出资人。
上诉人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民权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皖10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祁门县人民法院(2021)皖10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祁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 勇
审判员 戴东辉
审判员 余淑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 红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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