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民初1107号
原告: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教育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3006H。
法定代表人: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坤,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倩,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祁门县人民医院,住所祁门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24485847380Y。
法定代表人:丁伯强,该院院长。
原告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门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汪一敏
审 判 员 卫德平
人民陪审员 丁金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