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祁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教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3006H。
法定代表人: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炳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祁门县政务新区检察院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85204095Y。
法定代表人:吕彦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新兴路**,公民身份号码3427261966********。
上诉人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19)皖102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炳源、林强,被上诉人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春,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19)皖102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黄山市***工(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狄志国
审判员  戴东辉
审判员  胡泽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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