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819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