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8163号
申请人:北京***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98号7层08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行有恒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一街9号院1号1层10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行有恒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30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行有恒医药有限公司名下302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