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2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1HYK9X。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筱波,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筱波,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联通新时空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46651Q。

法定代表人:何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筱波,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信用代码123300007352483300。

法定代表人:吕建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微,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代码911100007178332109。

法定代表人:张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杉,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之97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54443B。

法定代表人:张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怡玲,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广东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集团)、原审被告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建公司)、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通建公司)侵害广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3日通过微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调查。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筱波,浙广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微,通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杉,广东通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怡玲参加调查。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通集团和联通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2.驳回浙广集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浙广集团承担。事实与理由:1.联通集团和联通公司未在官方网站及宣传新闻稿中表明“沃视频”是旗下开发运营的产品。联通集团和联通公司未参与“沃视频”APP实际运营,“沃视频”APP由联通广东公司实际运营。联通集团和联通公司对“沃视频”APP侵权行为不知情。2.涉案商标不构成对浙广集团的侵权,不能以注册商标权人来认定联通集团存在共同侵权行为。3.联通集团仅授予联通广东公司开展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权限,未实际参与经营,不属于共同侵权。

联通广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2.驳回浙广集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浙广集团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浙广集团是著作权人的证据不足,浙广集团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当庭撤回节目光盘,无法比对《奔跑吧(第二季)》节目内容及权利主体。2.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庭审中各方对各公证光盘内容进行核实时,涉及沃视频部分均未显示《奔跑吧(第二季)》,且浙广集团未提交节目母带与公证内容核对,无法确认经公证的沃视频部分内容是否为《奔跑吧(第二季)》。3.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不合理。一审法院对《奔跑吧(第二季)》认定的价值存在错误,且在浙广集团无法举证证明其因涉案节目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对联通广东公司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不采纳联通广东公司的获利事实,存在错误。4.一审判决超出浙广集团诉讼请求范围,浙广集团在法官释明后依然坚持侵权行为侵犯其广播权,一审法院认定联通广东公司侵犯浙广集团其他著作权,超出了浙广集团的诉讼请求范围。此外,一审法院对浙广集团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系程序违法。

浙广集团答辩称,浙广集团系《奔跑吧(第二季)》著作权人,联通集团、联通公司及联通广东公司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联通集团、联通公司及联通广东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合法合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通建公司答辩称,通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与其他当事人不存在业务混同经营的情况,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通建公司答辩称,1.广东通建公司同意联通集团、联通公司及联通广东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2.广东通建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害涉案节目著作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广东通建公司仅为涉案软件的开发者,交付给委托人后就无权使用和运营涉案软件,并未通过涉案软件播出涉案节目获取利益。3.广东通建公司与其他各方当事人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存在混同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广集团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通建公司、广东通建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60万(《奔跑吧》第二季第1季至11期)及合理费用40万元;2.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通建公司、广东通建公司共同在联通集团经营的官方网站(域名:www.chinaunicom.com、www.wo.com.cn)的首页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3.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通建公司、广东通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当事人基本情况

浙广集团系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播映广播电视新闻和其他信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经营各类广播电视及相关业务。

联通集团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8日,注册资本10647119.890367万元,经营范围: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具体业务种类、覆盖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19年1月6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

联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00年4月21日,注册资本21304479.782769万元,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

联通广东公司为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日,经营范围:在广东省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WCDMA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等。

通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12年6月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通信信息工程、广播电视工程、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广东通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13年5月28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二、关于浙广集团主张权利所涉事实

《奔跑吧(第二季)》,又名为《奔跑吧2》,于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在浙江卫视首次播出,共13期(包括一期特别节目),是该系列节目的总第六季。在浙江卫视首播后由浙广集团官方网站浙江卫视官方网站(网址:×××.com)、腾讯视频网站(网址:×××.com)及爱奇艺视频网站(网址:×××.com)播出,涉案节目每期片尾载明“本节目著作权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所有”。

2018年,浙广集团浙江卫视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作协议》,授权合作节目包括《奔跑吧2》共12期;授权合作内容信息:将包含涉案节目的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奇艺公司、腾讯公司,并约定平台上线涉案节目须在浙江卫视首播结束后,并约定了许可费用。涉案节目每期片尾载明“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享有(一年)”。

浙广集团提供的其与北京中视星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及相应的支付凭证显示,浙广集团为《奔跑吧兄弟(第三季)》的节目制作,在道具制作、设备购置、外景拍摄等方面均有资金投入。

经查某,涉案节目片尾显示道具制作公司(杭州绘天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外景拍摄(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后期承制公司(北京中视星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CSM媒介研究提供的收视率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4月13日至同年6月29日52城数据范围间,《奔跑吧(第二季)》第11期(6月22日)时移动收视率最高达到2.48%,是首播收视率(1.82%)的1.4倍;时移收视更集中在年轻、高学历观众群;且该节目位列上星频道季播节目收视率TOP30中。

世界媒体实验室等机构颁发的证书显示,浙广集团被评选为2015年度“世界媒体500强”(位列第120位)、2016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309.18亿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颁发的证书显示,浙江卫视荣获全国省级卫视“全网传播”融合力榜十佳。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的证书显示,《[奔跑吧兄弟]“大漠公主”争夺战》获得2014年度浙江省广播电视文艺奖电视文艺综艺节目一等奖;《[奔跑吧兄弟]“黑白天使之战”》获得2015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文艺奖电视综艺节目一等奖;2017年《奔跑吧兄弟》栏目获得浙江省广播电视文艺名专栏称号。

三、关于浙广集团所诉侵权行为的事实

2018年4月27日,浙广集团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东方公证处根据保全过程制作了(2018)浙杭东证字第76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浙广集团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对公证处安卓系统手机进行了重置、设置、联网及时间校验等操作后,进行了如下操作(其他公证书均进行类似操作,后文不再赘述):通过“应用市场”安装“百度视频”应用后,点击播放主页推荐内的“正在直播:冰雪拥趸会!邓超雪场惨遭打脸”,节目单中节目名称显示为“20:55奔跑吧第二季3正在直播”,视频中左上角显示“浙江卫视”及其logo,内容为“滑雪拔起拼速度,红队能否扳回一城”。随后返回主页推荐并再次点击播放前述标题视频内容,继续进行前述节目的播放,具有衔接性。其后“应用市场”界面搜索“沃视频”应用,查某相关信息显示开发者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载并安装“沃视频”后,以“游客”身份登录,查某“我的”栏目下“关于沃视频”显示为4.1.0版(当前已是最新版本)。查某沃视频版权信息显示为“中国联通版权所有”。随后进入“沃视频”主页面,依次点击“直播”-“卫视”-“浙江卫视”,显示正直播《奔跑吧1》,点击播放视频,显示播放量为973.8万次播放,视频中左上角显示“浙江卫视”及其logo,视频内容显示为“题目难度逐渐升级,惩罚上演美丽「冻人」”。在节目播放一段时间后,播放一段广告,右上角显示《奔跑吧》的时间倒计时提示。再次进入“百度视频”应用中查某正在播放的内容,其在节目播放中插入的广告的右上角亦显示《奔跑吧》的时间倒计时提示,其后播放的内容右侧标注环节为“题目难度逐渐升级,惩罚上演美丽「冻人」”(视频内容时间显示为22:20分左右)。东方公证处多次在“沃视频”应用和“百度视频”应用间切换并查某视频。经对比可知,公证时“百度视频”应用内播放的内容与沃视频中播放的内容的人物、环节、情景设置和剧情一致且连贯,与《奔跑吧(第二季)》第三期内容相同。

(2018)浙杭东证字第760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4月27日22:05左右,通过苹果手机“AppStore”下载并安装“沃视频”,随后依次点击浏览“直播”、“卫视”、“浙江卫视”,该频道播放的内容显示为正直播《奔跑吧1》,查某正在播放的内容,左上角显示“浙江卫视”及其logo,播放的内容与前述安卓手机播放内容中的嘉宾阵容、服饰衣着、情节设置、游戏环节等方面均相同。随后下载安装“百度视频”,点击查某“电视直播”栏目中正在播放的内容,显示26.4万次观看,其正在播放的内容与“沃视频”中播放的内容为同一节目。

经查,《奔跑吧(第二季)》第3期节目由浙江卫视于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21:20左右首播,时长两小时左右。该两份公证书中保全播放的节目为奔跑吧(第二季)》第3期,且播放时间段与浙江卫视《奔跑吧(第二季)》第3期直播时间段基本重合。

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东证字第8015、15164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2018年5月4日21点10分至22点50分左右时间段内,查某“百度视频”,视频正上方显示“距2018《奔跑吧》第四期播出还有08:27(倒计时显示)”,视频右侧显示播放的环节为“堆积木比拼争分夺秒各队团结一致全力以赴”,节目播放一段时间后,视频右侧显示播放的环节为“龙舟划桨训练状况不断「麻辣教练」教学有方”。播放一段时间后查某“沃视频”“直播”中浙江卫视播放的内容,视频右侧显示播放的节目内容环节亦为“龙舟划桨训练状况不断「麻辣教练」教学有方”。多次在“沃视频”应用和“百度视频”应用间切换并查某视频,播放内容中的嘉宾阵容、服饰衣着、情节设置、游戏环节等方面一致且连贯,与《奔跑吧(第二季)》第4期内容相同。

经查,《奔跑吧(第二季)》第4期节目由浙江卫视于2018年5月4日星期五21:30左右首播,时长两小时左右。该份公证书中保全播放的节目为奔跑吧(第二季)》第4期,且播放时间段与浙江卫视《奔跑吧(第二季)》第4期直播时间段基本重合。

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东证字第8675号载明的公证内容主要表现为:2018年5月11日20点43分至23点09分左右时间段内,查某“百度视频”APP,视频正上方显示“距2018《奔跑吧》第五期播出还有05:40(倒计时显示)”,视频右侧显示播放的节目内容环节为“热身活动双龙戏珠训练反应力与速度感”,播放一段时间后,视频右侧显示播放的节目内容环节为“赛前集训之水上适应训练兄弟团问题频出”;查某“沃视频”APP中直播频道中浙江卫视的内容,该频道播放的标题显示为“正直播《奔跑吧1》”,时间显示为下午8:56分左右。同种操作方式亦在“电视家”中予以查某。在该几种应用中多次切换与观看可知,三应用播放内容中的嘉宾阵容、服饰衣着、情节设置、游戏环节等方面均相同,节目播放前后环节具有衔接性,切换播放中显示的标题、字幕、嘉宾对话存在相同之处,且与《奔跑吧(第二季)》第5期内容相同。

经查,《奔跑吧(第二季)》第5期节目由浙江卫视于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21:20左右首播,时长两小时左右。该份公证书中保全播放的节目为奔跑吧(第二季)》第5期,且播放时间段与浙江卫视《奔跑吧(第二季)》第5期直播时间段基本重合。

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东证字第9827号、第9293号公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2018年5月18日21点至23点25分左右时间段内,“沃视频”中播放的环节有:“「危险的聊天」暗藏玄机老师及兄弟团备受考验”、“兄弟团接受秘密任务演技上线看谁不落痕迹”、“奔跑侠候选人规则揭晓惊不惊喜意不意外”等。查某“百度视频”,播放的有“兄弟团接受秘密任务演技上线看谁不落痕迹”等内容。查某“电视家”播放的环节包括「危险的聊天」暗藏玄机老师及兄弟团备受考验”、“兄弟团整合线索猜规则”、“奔跑侠候选人规则揭晓惊不惊喜意不意外”。且三者嘉宾阵容、游戏环节、情节设置、服装布景一致,均与《奔跑吧(第二季)》第6期内容相同。

经查,《奔跑吧(第二季)》第6期节目由浙江卫视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21:10左右首播,时长两小时左右。该两份公证书中保全播放的节目为奔跑吧(第二季)》第6期,且播放时间段与浙江卫视《奔跑吧(第二季)》第6期直播时间段基本重合。

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东证字第9828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5月25日20点49分至22点58分左右时间段内,“沃视频”播放的环节包括:“50名工人和兄弟团才艺比拼活泼有趣展现工人风采”、“终极对决哪队将获得胜利”等;“百度视频”播放的环节包括:“110进50淘汰赛”、“50进20淘汰赛”、“21进7淘汰赛”、“终极对决哪队将获得胜利”等,“电视家”播放的环节包括:“10vs10捏橡皮泥猜词看谁最具想象力”、“8进3半决赛”等。播放内容具有连贯性,嘉宾阵容、衣着一致,且与《奔跑吧(第二季)》第7期内容相同。

经查,《奔跑吧(第二季)》第7期节目由浙江卫视于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21:10左右首播,时长两小时左右。该两份公证书中保全播放的节目为奔跑吧(第二季)》第7期,且播放时间段与浙江卫视《奔跑吧(第二季)》第7期直播时间段基本重合。

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东证字第15123号和第10717号公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2018年6月1日20点54分至23点02分左右时间段内,查某“百度视频”显示“正在直播:杨幂杜江前来踢馆”,节目单中节目名称分别依次显示“20:50奔跑吧第二季8正在直播”,视频右侧显示内容为“桌上足球考验配合默契成员解锁另类踢球方式”。查某“电视家2.0”其正播放视频右侧显示节目播放内容为“桌上足球考验配合默契成员解锁另类踢球方式”和“闪电折返跑挑战极限速度兄弟团争分夺秒上演花式落水”,播放内容与“百度视频”中的内容具有衔接性。播放一段时间后切换至“沃视频”,显示正在播放“闪电折返跑挑战极限速度兄弟团争分夺秒上演花式落水”。经多次在“沃视频”、“百度视频”、“电视家2.0”切换查某可知,各应用中播放节目标题、部分字幕、游戏嘉宾、游戏环节、场地布景与内容一致且具有连贯性,且与《奔跑吧(第二季)》第8期内容相同。

经查,《奔跑吧(第二季)》第8期节目由浙江卫视于2018年6月1日星期五21:15左右首播,时长两小时左右。该两份公证书中保全播放的节目为奔跑吧(第二季)》第8期,且播放时间段与浙江卫视《奔跑吧(第二季)》第8期直播时间段基本重合。

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东证字第14992号和第11263号公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2018年6月8日20点49分至23点左右时间段内,“沃视频”播放的环节包括:“「奔跑吧」遇到「爱情公寓」老友福利特辑拉开帷幕”、“成员和助力团协作「拔萝卜」专业运动员实力超群”等。“百度视频”播放的环节包括:“终极之战拉开帷幕助力团暗藏关键线索”、“神秘任务浮出水面两队能否集结成功”等。“电视家”播放的环节包括:“腕运动员强势助阵力量对决热血上演”、“神秘任务浮出水面两队能否集结成功”、“兄弟队VS爱情公寓队究竟谁是最后赢家”等。各应用中播放节目标题、部分字幕、游戏嘉宾、游戏环节、场地布景与内容一致且具有连贯性,且与《奔跑吧(第二季)》第9期内容相同。

经查,《奔跑吧(第二季)》第9期节目由浙江卫视于2018年6月8日星期五21:15左右首播,时长两小时左右。该两份公证书中保全播放的节目为奔跑吧(第二季)》第9期,且播放时间段与浙江卫视《奔跑吧(第二季)》第9期直播时间段基本重合。

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东证字第14993号和第11944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2018年6月15日20点57分至22点57左右时间段内,“百度视频”播放的环节包括:“山西老乡带来特色产品兄弟团绞尽脑汁猜价格”、“五位成员获得各自家训揭开青龙古镇神秘面纱”、“终极对决之「投资撕名牌」究竟哪组家庭第三个淘汰”等。“沃视频”播放的环节包括:“终极对决之「投资撕名牌」究竟哪组家庭第三个淘汰”、“郑杨两家争夺资金置换权创业基金花落谁家”等。各应用中播放节目标题、部分字幕、游戏嘉宾、游戏环节、场地布景与内容一致且具有连贯性,且与《奔跑吧(第二季)》第10期内容相同。

经查,《奔跑吧(第二季)》第10期节目由浙江卫视于2018年6月15日星期五21:00左右首播,时长两小时左右。该两份公证书中保全播放的节目为奔跑吧(第二季)》第10期,且播放时间段与浙江卫视《奔跑吧(第二季)》第10期直播时间段基本重合。

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东证字第12597号公证书载明的公证内容主要包括:2018年6月22日21点44分至次日凌晨左右时间段内,“爱看电视”播放的内容环节包括:“泳池原声带竞猜来开帷幕谁能获得更多的基础票数”、“NINEPERCENT青春来袭攻守交替撕名牌一触即发”等。“沃视频”包括的环节包括:“奔跑吧年中歌友会来袭「各色歌手」火热开唱”、“泳池原声带竞猜来开帷幕谁能获得更多的基础票数”、“NINEPERCENT青春来袭攻守交替撕名牌一触即发”等。播放内容中的嘉宾阵容、服饰衣着、情节设置、游戏环节等方面均一致,且与《奔跑吧(第二季)》第11期内容相同。

经查,《奔跑吧(第二季)》第11期节目由浙江卫视于2018年6月22日星期五22:00左右首播,时长两小时左右。该两份公证书中保全播放的节目为奔跑吧(第二季)》第11期,且播放时间段与浙江卫视《奔跑吧(第二季)》第11期直播时间段基本重合。

四、关于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通建公司、广东通建公司的抗辩所涉事实

(一)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抗辩的事实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节目覆盖办公室(甲方)与珠江数码公司(乙方)就浙江卫视频道在广东省广州市有线电视网内传输播出签订《浙江卫视节目传输播出合同》约定:甲方将浙江卫视频道数字卫星信号下行的技术参数及变更情况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接收、传输,乙方知悉后应及时调整;甲方支付乙方在其有线电视网内传输播出浙江卫视节目的服务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已确定的频道位置,并保证甲方节目传播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得在甲方节目中插播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字幕广告、角标、拉滚等)或其他节目;甲方卫视节目仅限于在乙方有线电视网络中直播流传输,不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在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网络(包括但不限于IPTV、网络电视、客户端、APP等)中传输甲方节目。合同履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8年11月,联通广东公司(甲方)与珠江多媒体公司(乙方)签订《广东联通本地特色点播内容采购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广东本地特色点播内容一年的点播权益,由乙方按照甲方指示提供给甲方用户使用。权益内容具体包括:(1)内容清单一年的互动点播权,(2)2015-2018年份豆瓣评分在6分之上的剧目70部等,乙方知悉并同意积极配合甲方购买的“权益”,提供给甲方用户,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

(二)通建公司、广东通建公司抗辩的事实

2017年5月,联通广东公司(委托方)与广东通建公司(受托方)签订“沃TV移动视频应用软件新建工程迭代式开发采购项目框架合同”约定:委托方通过与受托方订立本合同并履行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应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工程施工委托书》约定以获得受托方系统新建、及基于本系统的迭代开发的应用及系统软件,进而在相关系统和设备上使用该等软件,使相关系统和设备在加装及应用具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功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标准的应用及系统软件的条件下实现正常和持续的商业运营并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受托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受托方将通过与委托方订立本框架合同并履行开发、交付委托书规定的应用及系统软件,使委托方所拥有的相关系统和设备在加装及应用具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功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标准的应用及系统软件的条件下实现正常和持续的商业运营以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合同义务,从委托方获得本合同规定的对价;该合同项下由委托方委托开发的应用及系统软件和相关技术文件及资料的知识产权由委托方享有,由委托方对应用及系统软件提出的改进或完善的,改进或完善部分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亦归委托方所有;该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通建公司为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广东通建公司为通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沃视频”APP相关情况

2018年2月21日,联通集团经核准取得注册号×××05(第38类)“沃视频”文字注册商标,商品范围: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电话通讯;光纤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电话业务;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联通集团官网显示:“沃视频”是中国联通自主研发、自主运营的手机视频客户端。

公证取证时《沃视频用户协议》第1条协议的范围显示:“1.1本协议是您(下称“用户”)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联通公司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及相关关联企业(以下合称“联通公司”)之间在使用联通公司出品的沃视频手机客户端服务之前,注册沃视频手机客户端帐号时签署的协议。”“沃视频”版权信息显示为“中国联通版权所有”。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其附页载明由联通集团授权联通公司通过“沃视频”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二类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第六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第四类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第二项: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第三项: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五、其他事实

2018年6月20日,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浙广集团委托,向通建公司、广东通建公司发送律师函,针对其开发运营的手机软件“沃视频”存在对浙广集团享有著作权的综艺节目《奔跑吧》第二季等于电视首播直播期间进行同步转播的情况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该律师函于2018年6月21日寄出,于同年6月22日签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及浙广集团是否为适格主体;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三、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涉案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及浙广集团是否为适格主体

《奔跑吧(第二季)》节目以组织嘉宾进行游戏活动、情景演绎、现场互动等为内容,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从环节安排、拍摄过程、剪辑制作等方面看,其具有较高程度的独创性,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浙江广电集团在本案中提交的公证书载明,《奔跑吧(第二季)》播出过程中在片尾注有“本节目著作权归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所有”,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浙江广电集团系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经查某公证视频可知,2018年4月至6月期间,“沃视频”APP在固定时间段根据节目表同步播放《奔跑吧(第二季)》第3-11期共9期节目。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通建公司、广东通建公司抗辩“沃视频”中播放的节目标题与涉案节目不一致,并非涉案节目同步转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节目的标题不能完全、真实反映正在播放的内容,要确认被控侵权节目是否与涉案节目一致,仍需从播放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验。经对比和查某可知,涉案时间段“沃视频”中具体播放的内容、嘉宾阵容、游戏环节、情景设置、角标、滚标等均与涉案节目同步播放的内容一致,“沃视频”中部分期数的节目内容直接显示正在播放的节目系涉案节目,且经法庭对比查某该系列综艺节目的具体内容可知,公证取证的被控侵权内容确系《奔跑吧(第二季)》的节目环节和内容,故各关于“沃视频”播放内容非涉案节目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浙广集团当庭明确被控侵权行为侵犯其广播权,即使未侵犯其广播权,亦纳入著作权法中其他权利的控制范畴。一审法院认为,广播权项下控制的行为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行为。而网络同步转播行为是将正在直播的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转码技术同步向公众进行转播的行为,属于通过互联网同步转播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直接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广播和相关权利”的规定。根据《伯尔尼公约》及《伯尔尼公约指南》的相关规定,“有线转播”应限定为通过传统有线电视的转播,并不包含互联网方式的转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在著作权法未作出修改且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已为著作权人设置了兜底权利条款的情形下,不宜扩大现行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控制范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向公众传播权”之专有权,著作权人可以控制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的转播。由于我国已于2006年批准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这就意味着我国承担对传播权提供该条约第八条要求的保护义务。同时,被诉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亦未支付相应报酬,具有盗播作品的性质,其直接分流浙广集团的电视观众以及由此带来的收视率和广告收入等商业利益,明显损害了浙广集团的合法权益,已完全具备了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特征及一般构成要件。虽然浙广集团受侵害的权益,不能归入《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任一权项下,但给予其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基于上述考虑因素,一审法院认为,为充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规制本案被诉侵权的互联网同步转播作品行为,“沃视频”APP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步转播涉案节目,侵害了浙广集团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还主张其上述节目播放信号源来自珠江多媒体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广东联通本地特色点播内容采购合作协议》、《浙江卫视节目传输播出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广东联通本地特色点播内容采购合作协议》约定,联通广东公司向珠江多媒体公司购买广东本地特色点播内容一年的点播权益。其针对的是内容清单中特定内容的互动点播权,涉案节目并未列入该清单中,且本案被控侵权行为表现为“沃视频”APP同步转播正在直播的涉案节目,该协议约定的方式为点播,未涵括被控侵权行为方式,且协议签署时间范围亦未涵括涉案节目播放时间;其次,根据《浙江卫视节目传输播出合同》的约定,浙广集团节目仅限于在珠江数码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有线电视网络中直播流传输,不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珠江数码公司亦不得在其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网络(包括但不限于IPTV、网络电视、客户端、APP等)中传输甲方节目,如前所述,该合同约定的播放方式亦未涵括被控侵权行为方式;最后,《广东联通本地特色点播内容采购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联通广东公司与珠江多媒体公司,《浙江卫视节目传输播出合同》的签订主体是珠江数码公司与浙广集团,联通广东公司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珠江多媒体公司与珠江数码公司间的关系,即使其能够证明二者间的关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珠江数码公司有权将浙广集团节目的直播流授权其他公司予以转播或通过非有线网络的形式予以转播。故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沃视频”APP由联通广东公司委托广东通建公司开发并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由联通广东公司享有,且庭审中联通广东公司确认其系“沃视频”APP的权利人和运营者,“沃视频”APP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综艺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浙广集团对涉案类电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联通广东公司作为权利人和运营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联通集团作为“沃视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在官网中声明“沃视频”由其开发运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联通集团授权联通公司通过“沃视频”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故“沃视频”APP开展相关互联网视听业务与联通集团、联通公司有直接关联,在一审法院释明的情况下,联通集团、联通公司未对该前述情形作出合理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联通广东公司各自对于“沃视频”APP的业务划分和权责界限,故应当认定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通过分工合作,实际共同经营“沃视频”APP。联通集团、联通公司应当对被控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浙广集团认为根据用户协议,通建公司系涉案“沃视频”软件的运营者之一,广东通建公司作为该软件的开发者,且广东通建公司为通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建公司为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通建公司、广东通建公司在股权结构和经营方式上存在混同,其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通建公司、广东通建公司虽与联通集团存在投资关系,但该两公司已依法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联通广东公司委托广东通建公司开发涉案“沃视频”,并约定著作权归联通广东公司所有,且在案宣传资料、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证据均予以佐证联通广东公司为涉案“沃视频”软件的所有人和运营者,广东通建公司作为开发者,在无证据证明其共同参与“沃视频”软件运行的情况下,对浙广集团认为广东通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最后,通建公司虽可能为用户协议中载明的运营单位之一,但该用户协议由联通广东公司拟定,并能够予以更新,且浙广集团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通建公司实际运营涉案“沃视频”软件,故浙广集团要求通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未涉及著作权人身侵权,且浙广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声誉的损失,故对浙广集团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由于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有效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影响力、商业价值、侵权时间、侵权行为性质等认定如下:第一,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第二,涉案作品为连续播出的综艺节目,每期均构成独立的作品,本案共涉及9期节目,在赔偿数额上应当累计;第三,涉案侵权行为为同步转播行为,对作品市场收益分流作用较大,侵权后果严重;第四,“沃视频”应用平台受众多,覆盖面广;第五,考虑到本案事实复杂程度、公证取证之难度,虽浙广集团未作举证,但势必产生相应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用。综合上述原因,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侵权行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共计为20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200万元;二、驳回浙广集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浙广集团负担21714元,由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负担39086元。

二审期间,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浙广集团、通建公司、广东通建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奔跑吧(第二季)》在浙江卫视首播后由浙广集团官方网站浙江卫视官方网站(网址:×××.com)、腾讯视频网站(网址:×××.com)及爱奇艺视频网站(网址:×××.com)播出,涉案节目每期片尾载明“本节目著作权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所有”,可以确认浙广集团是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联通广东公司虽对涉案节目的权利归属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相反证据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故联通广东公司据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公证的“沃视频”中播放的节目虽然在标题上与涉案节目有所差异,但经比对,“沃视频”中播放节目的具体内容与涉案节目的相应部分一致。对于联通广东公司提出“沃视频”中播放的节目名称并非《奔跑吧(第二季)》,所以无法确认节目内容的上诉主张,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联通广东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侵犯浙广集团其他著作权,超过浙广集团的诉讼请求范围。本院认为,浙广集团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即使被诉侵权行为未侵犯其广播权,亦纳入著作权法中其他权利的控制范畴。因被诉侵权行为确有损害浙广集团的合法权益,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规定尚不包含通过信息网络对电视节目信号进行转播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来认定“沃视频”APP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步转播涉案节目侵犯浙广集团的著作权,并无不当,亦未超出浙广集团诉讼请求的范围。

联通集团系“沃视频”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于2018年1月1日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联通集团又将“沃视频”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授权联通公司进行经营,结合联通广东公司确认其系“沃视频”的权利人和运营者的事实,可以认定联通集团、联通公司与联通广东公司之间就经营“沃视频”APP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实际共同经营“沃视频”APP。一审法院在认定“沃视频”APP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步转播涉案节目侵犯浙广集团的著作权的基础上,判令联通集团、联通公司与联通广东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联通集团及联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联通广东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浙广集团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系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来看,浙广集团不存在故意拖延举证或证据突袭的情形,而且上述证据能证明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事实,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存在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相应质证和反驳的程序性权利的基础上,同意浙广集团补充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并无不当。联通广东公司据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判赔数额,联通广东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获利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因鉴定意见系联通广东公司单方申请出具,内容真实性无法确定,故未确认其证据效力并无不当。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节目从开播以来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本案涉及9期节目、每期均构成独立的作品、同步转播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及侵权后果、本案事实复杂程度及浙广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联通集团、联通公司、联通广东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珺

审判员 吕 健

审判员 李 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枭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