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6号联通新时空广场。
法定代表人:郝立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199号之一栋A4栋308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戚晓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97(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张钊。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公司)、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2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广东联通上诉称,根据和远公司提供的材料反映,和远公司只是为通信建设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方面的劳动服务,不涉及工程施工,因此,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即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广东联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至于广东联通上诉称本案不涉及工程施工的问题,经查,本案系因广东联通和通信建设公司签署《20192020年度广东联通通信网络设备安装服务招标项目框架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涉工程为广州龙归园夏南街工程项目,即施工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广东联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朝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莹莹
杜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