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5370号之一
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199号之一栋A4栋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79001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5444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6号联通新时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4665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