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2630号
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199号之一栋A4栋308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97(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6号联通新时空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16元,由原告广州和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