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3524号之二
原告:浙江数享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88号海创科技中心2号楼4层406-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97(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数享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浙江数享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数享智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数享智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7.5元、保全费1494元,由原告浙江数享智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