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天津市平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申请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629780.08元。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9780.0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桂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