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809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甲森,新泰田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道环,总经理。
***与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计23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