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3324号
原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路190号前城B幢23号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望岳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