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3324号 原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路190号前城B幢23号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望岳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