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美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美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天尊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一初字第00971号
原告:十堰美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30号7幢1-1。
法定代表人:何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十堰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擂鼓台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十堰天尊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武当山经济特区朱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原告十堰美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天尊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十堰美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天尊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价值20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以自有房产(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16号11幢的两套房产(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进行查封。
二、对被告十堰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天尊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