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0303执恢699号
本院(2016)鲁030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哲
审判员 孙 辉
审判员 焦玉华
书记员 张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