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319号
申请人:淄川区译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社区康成西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2MA943BTT5P。
经营者:**,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山***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241717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川区译锋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山***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523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浙商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523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淄川区译锋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