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楚雄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民初5290号
原告:***,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发勇,男,1955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址同上,系***之夫(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云南九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彝海南路195号雍和居小区11幢商铺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26861。
法定代表人:徐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系楚雄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刘家营西南侧船房小区城市花园广场南区2-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8281543W。
法定代表人:郑宣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陈明贵,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宋永安,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原告***诉被告楚雄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明贵、宋永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杨文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