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二初字第376号
原告:*小兵,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代理人:李银忠、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宣华,总经理。
公司住所:昆明市刘家营西南侧船房小区城市广场南区2-704号。
被告: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东铃,总经理。
公司住所: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33号河畔金色A幢2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兵诉被告昆明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兵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兵撤回对被告昆明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小兵承担。
审判员 董 琼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