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一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91民初1197号之一
原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津路。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峰,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525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奇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士杰
人民陪审员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王祥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石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