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91财保2号
申请人: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津路。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孝峰,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4032房屋。
法定代表人:袁旭光。
申请人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0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