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天津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91民初280号
原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津路。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
委托代理人:王孝峰,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晶石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4032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袁绪光。
原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爱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梁星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侯辰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