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

威士敦电力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初61号
原告:威士敦电力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工业园A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苏亚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玉,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开发区鸿扬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威士敦电力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士敦公司)与被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威士敦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士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威士敦电力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威士敦电力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陶瑞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