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4225号
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6185230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朱河南省长葛市,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岳林山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林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岳林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