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一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达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概念电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一达传媒公司上诉称,《借款合同书》系被上诉人单方提供,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法律效力,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新概念电气公司原审诉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2018年12月3日,一达传媒公司以急需经营周转资金为由向新概念电气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2个月。新概念电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一达传媒公司提供100万元借款。2019年2月3日,借款期满,一达传媒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因新概念电气公司催要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从本案起诉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来看,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新概念电气公司要求一达传媒公司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新概念电气公司是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借款合同中虽订有协议管辖条款,但因一达传媒公司未加盖公章,故不应依照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上诉人一达传媒公司认为不应依据该条款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对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