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91民初1254号之二
原告:南通瑞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机场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鸿扬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瑞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新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瑞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瑞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瑞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4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04元,由原告南通瑞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