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五湖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庆市五湖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2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西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政坤,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五湖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唐人中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五湖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大庆市五湖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及工商信息等进行调查,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我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