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21民初187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岩,系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关镇宝丰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系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