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与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21民初187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岩,系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关镇宝丰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系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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