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与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21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

被执行人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关镇宝丰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任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平劳人仲字(2016)128号仲裁调解书在给被执行人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时,执行人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拒绝签收,该仲裁调解书对执行人石嘴山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平劳人仲字(2016)12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