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金贤哲与***、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6执167号

***:

***、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5000本金及利息(本金4.5万元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的利息),申请执行费5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将案款45000元偿还申请人***,2021年3月5日将案件受理费575元缴纳至我院执行费账户。2021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申请人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执行。故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26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