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新合乡新世纪综合商店与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2426民初1704号

原告:安图县新合乡新世纪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安图县。

经营者:管培玲,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王树森,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安图县新合乡新世纪综合商店(以下简称新世纪商店)与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洋水利公司)、***、王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世纪商店的经营者管培玲、被告启洋水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世纪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启洋水利公司、***、王树森立即给付新世纪商店拖欠的材料款83000元(利息从2014年起按银行最高利息算,至本金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启洋水利公司、***、王树森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春天到2015年间,***和王树森在安图县新合乡沙松背水库施工时,从商店取走水泥、日杂、大米、白面等货物,货款共计83000元。虽经多次催要,但***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至今依旧不接电话,已经损害了新世纪商店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新世纪商店的合法权益。

启洋水利公司辩称:1.启洋水利公司与***、王树森没有任何关系,他们的个人行为启洋水利公司均不予认可;2.启洋水利公司对新世纪商店所述的事情完全不认可,并保持诉讼权利;3.新世纪商店所提供的欠条内容为***个人欠款;4.因***、王树森本人未到庭,启洋公司在不知任何情况的条件下,到达本法庭,不是出于对本案的认可,而是出于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到庭。

***、王树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安图县鹤泊洞、舞鹤、沙松背等三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启洋水利公司中标,合同价为4846213元,计划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4月15日,启洋水利公司与安图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三座小二型水库均位于安图县境内,***借用启洋水利公司的资质,负责对三座水库进行施工,并向启洋水利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营利和亏损均由***承担。王树森系***的侄子,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在施工沙松背水库时,***从新世纪商店赊购各种五金建材、日杂、食品等货物,但货款一直未支付。2019年11月22日,***向新世纪商店出具欠据,写明拖欠材料款83000元。新世纪商店称,83000元中包括***于2011年拖欠的28000元,该款系***在修建因洪水冲毁的农村房屋时拖欠的,与案涉水库工程无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与***通话录音、证人赵玉保证言、证人郑泽君证言、(2019)吉2426民初1502号、1767号、(2020)吉2426民初1449号庭审笔录等。

本院认为,***作为鹤泊洞、舞鹤、沙松背等三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新世纪商店购买工程所需的五金建材、日杂、工地工人食用的食品等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借用启洋水利公司资质对案涉水库工程进行施工,自负盈亏,并向启洋水利公司交纳管理费,可以认定***与启洋水利公司是挂靠关系。挂靠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启洋水利公司将企业资质借用给***,以启洋水利公司的名义承揽水库工程,其作为被挂靠者也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靠挂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靠挂人和被靠挂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靠挂人和被靠挂人为共同诉讼人。”启洋水利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对施工案涉工程时所拖欠的货款承担清偿责任。新世纪商店主张的货款中,与案涉工程有关的货款为55000元,故启洋公司应对该部分货款,承担清偿责任。案涉货款系2011年、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拖欠,新世纪商店向***主张权利,***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欠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王树林系***雇佣人员,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并非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新世纪商店要求王树森支付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图县新合乡新世纪综合商店支付货款8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22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全部货款为止);

二、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中55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图县新合乡新世纪综合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负担(其中588元,由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奇贞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雒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