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新合乡新世纪综合商店与某某、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26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新合乡新世纪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安图县新合乡十骑村。

经营者:管培玲,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旺,该公司副董事长。

安图县新合乡新世纪综合商店申请执行***、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0年11月16日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2426民初17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原告支付货款83938元,其中由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诉欠款承担555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因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迁移新址不明,2021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微信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6日、2021年2月9日通过“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有保险理财产品、股票证券、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21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旺限制了高消费活动,2021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活动;

4.2021年2月9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

5.2021年2月1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有林地、农用机械、鱼塘滩涂登记信息;

6.2021年2月1日经过委托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信息;

7.2021年2月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新合乡新世纪综合商店的经营者管培玲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新合乡新世纪综合商店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均良

审判员  丁元利

审判员  于爽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