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民初427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李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海洋,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企业员工,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共计11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建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