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民初427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李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海洋,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企业员工,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共计11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建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