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26执恢121号

***、***、***、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26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恢复标的105397.00元。

案件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自动履行130000.00元(利息24603.00元),并于2020年9月14日缴纳执行费1781.00元。至此,本院(2019)吉2426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标的案款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2426执恢12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