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227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辽市辽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亚泰大街五环国际大厦A坐1**1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7890117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身份证号:2203241972********。
被告:**,女,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身份证号:2203241970********。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