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227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辽市辽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亚泰大街五环国际大厦A坐1**1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7890117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身份证号:2203241972********。 被告:**,女,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身份证号:2203241970********。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启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