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76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晴雯
人民陪审员 崔 玲
人民陪审员 程爱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