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4民初14619号
原告: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5层5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14826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竹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2301、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9784P。
法定代表人:兰仁寿。
上列原告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货款1645000元;2.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3271.97元;以上两项共计1648271.97元。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成立情况:2018年8月10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康居集团办公楼视频会议及网络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编号SZKJ-JTHT-201840)载明:购销物品名称为“视频会议及网络设备”,合同总价235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预付30%款项即705000元,施工完成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满30天并办完结算且卖方提供保函(保函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10%,保证期限为保修期满)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卖方向买方收取款项前,须按买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买方有权迟延付款,不属违约。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为1年。
二、合同履行情况:被告于2018年9月4日向原告预付了30%的货款即705000元。原告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2月27日、3月12日、4月12日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安装完成后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了被告的验收,被告于2019年9月5日签收了原告提供的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且原告已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欠款1645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24日签收。原告确认验收报告载明的合同号即《康居集团办公楼视频会议及网络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编号SZKJ-JTHT-201840)的内部存档编号。原告确认被告除支付30%的预付款即705000元外,没有其他付款。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康居集团办公楼视频会议及网络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和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其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内容,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并通过被告的验收,被告在具备付款条件时仍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645000元及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为3271.97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45000元及违约金3271.97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此后的违约金以164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4.4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9817.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