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3825号
原告: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锡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竹予,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瑨,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信息技术服务主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关系统的软件、硬件及服务,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00,000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及完成设计方案,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天内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第一期款项即180,000元;用户测试(UAT)完成且双方签署验收单后,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天内按合同总额的40%支付第二期款项即360,000元;上线测试完成(双方签署验收单)及系统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后按合同总额的35%支付第三期款项即315,000元;上线测试完成(双方签署验收单)后1年为质保期,质保期结束并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天内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第四期款项即45,000元。2018年6月4日,双方又签订《需求变更申请表》,被告增订了金额为21,534元的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于2018年12月5日签署验收报告。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80,000元,至今尚欠741,534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41,534元。
被告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并非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关于软件运营开发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一期款项后,原告没有开展后续服务,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验收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系统在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但原告无解决方案,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信息技术服务主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应按约向被告提供服务及交付标的物,被告应在原告的协助下根据由原告制订并经被告书面批准的测试程序实施所有验收测试,原告应更正并纠正所有在验收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以确保系统符合规格的要求等。原、被告在合同附件工作说明书中约定,原告为项目提供的智能会议内容主要完成会议中心系统会议预约、会议管理、会议服务、第三方集成等功能;定制开发与系统集成开发并UAT测试完成需要6-8周;软件验收测试分为三部分:文档代码一致性审核、软件配置审核和可执行程序测试,其顺序可分为文档审核、源代码审核、配置脚本审核、功能测试、性能测试;所有新知识产权的源代码应为被告所有,所有背景知识产权的源代码应由原、被告共同所有,原告应在成功完成所有验收测试后7日内将所有与背景知识产权相关的源代码副本交付给被告等。合同附件报价单中显示价格组成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系统配置报价,包括智能会议软件模块及授权许可等,成交价为645,000元,第二部分为硬件,成交价为81,000元,第三部分为安装/培训/定制开发,成交价为128,000元,其中软件定制开发成交价为120,000元,第四部分为技术服务,成交价为58,100元,上述成交总价为913,160元,优惠后总价为900,000元。2018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最新版本的需求规格说明书,表示在被告确定部分需求后,原告研发即可投入开发工作。被告于次日回复称,同意原告进入开发阶段。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计862,5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均记载为“软件开发服务”。上述合同、邮件等内容显示,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不仅是软件模块,还需要根据被告的要求对其购买的软件提供系统设计、开发及测试等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由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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