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2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148267T。
法定代表人陈锡强。
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2301、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9784P。
法定代表人兰仁寿。
申请执行人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146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45000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市鹰眼执行系统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2301、2302号房产(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叁年)。本院无处分权。另,虽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多套房产及股权、车辆,但均已被多轮查封,已再无轮候之必要。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在平安××××创业路支行15000091311815账户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第6位轮候冻结。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谢文超
执行员 陈文瑞
执行员 温 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