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102民初61号
原告:***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486898805,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西大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0620561573,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解放中路13号宏翔小区4-3号铺。
法定代表人:袁德言,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原告***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7元,减半收取计6639元,由原告***青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昕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