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4208号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路北侧公租房。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新城区解放中路13号宏翔小区4-3号铺。
法定代表人:袁德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庆野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张清鲁
书 记 员 焦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