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阿克苏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6563号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路北侧公租房。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恩勤,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解放中路13号宏翔小区4-3号铺。    
法定代表人:袁德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步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秀慧
书记员    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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