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新融通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夏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新融通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6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确认的公司地址邮寄了本案开庭传票,该传票已被签收。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9.4元,减半收取2,484.7元,由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映红
审判员 李卫玲
审判员 田 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