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湖州路15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夏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6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雷 俊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 0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李 经 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