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异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湖州路15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夏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天山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田,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新疆盛源凯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安屯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王在江
人民 陪 审员   张玉荣
人民 陪 审员   宋玉兰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