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建铁艺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普瑞斯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建铁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3744号
原告:吉林省普瑞斯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天建铁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普瑞斯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天建铁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天建铁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普瑞斯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天建铁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0.00元减半收取452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