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4民初916号
原告:何某,住甘肃省山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告:景某,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雁滩雁沙花园406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何某与被告景某、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345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开始,原告何某在被告景某和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下来到其在华亭策底镇承包的工地干活,具体工作内容为通信设施设备铺设等。双方商议日工资为150元,完工后一次性支付。2017年2月份因天气过冷,原告便回家,但被告并未发放工资。2017年2月21日,原告再次回到工地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工资,对方称暂时没钱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工程款下来就立马支付,但至今为止以上所欠工资仍未支付,经原告索要无果,原告遂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景某住址为甘肃省定西市××区,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园。本案系因拖欠劳务费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何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