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718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雁沙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某某诉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卢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